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高校学科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省属高校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标准,设立的基本科研业务经费。学校根据每年教代会审议的教育事业经费预算额度拨入指定账户。
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根据学校科研规划,以提升学校服务国家、安徽省和行业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为目标,立足重点科研方向,实施“绩效导向、科学精准、激励约束、动态调整”的机制,最大程度提高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每年资助总额以当年学校下拨的基本科研业务费总额为限,其中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总额的60%。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使用方向包括: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资助类型
第五条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政策拟定和重大事项决策。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研部、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以上相关单位建立部门工作会商制度,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第六条科研部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助计划安排、项目组织、考评等各项工作。
财务处是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经费管理和核算部门,并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校内二级单位是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实施,开展项目年度检查、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和相关性负责,按时报送年度进展、结题等相关材料,完成项目研究目标并对项目成果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坚持“四个面向”,构建大平台、形成大团队、承担大项目、培育大成果,强化有组织科研,培育一批能脱颖而出且发展潜力大的创新人才。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按照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分类管理,项目类型主要包括:
(一)青年科技基金专项
用于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在自然科学领域开展自由探索、自主选题的创新研究,培养能够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具有服务行业、区域社会发展的能力的科技创新后继人才。
(二)重大科技项目专项
用于稳定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具有较强原始创新能力、潜力的青年人才,围绕国际科学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以及行业、区域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组建跨学科、跨领域科研团队,开展前沿研究的前瞻布局、重大需求的协同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的集成攻关,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实施预研,取得理论突破、重要方法与关键技术创新,培养创新人才与团队,培育重大科研成果,增强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的能力。
(三)科技基础性项目专项
主要支持高价值专利(转化)培育、科技基础资源调查、科技战略研究与科技智库建设、科研环境与条件建设、科学普及活动等,以提升科研条件保障能力。
(四)社会科学基金专项
主要用于资助教师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支持我校人文社科类科研基地、智库建设和能力提升;支持一流社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青年教师开展原创性研究;支持教师围绕学科前沿、国家重大目标和社会需求,凝练特色研究方向,开展有组织的重大社科项目的前期预研,培育重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因学校科研发展需求,具体资助计划的调整和变动,由科研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领导小组讨论审批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备案实施。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附属医院科研人员)、全职博士后,且无学术不端、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第八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青年科技基金专项负责人,原则上只资助其承担同类型项目一次。
第九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不资助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重复,或与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的研究。
第十条科研部负责建立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施动态调整,不搞平均分配、照顾性分配,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部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二级单位组织召开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初选并确定本单位推荐申报项目后,报送科研部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公示后进入项目库;校学术委员会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清单,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立项后,科研部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4年。
第十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以安徽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成果时应以适当形式标注“安徽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of the AUST”)及项目批准编号。
第四章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项目立项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科研部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和预算需要,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财务处及时拨付项目年度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按序时进度执行年度预算经费,年底原则上不留结转。
第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及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要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为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开支标准如实报销;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三)劳务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收入的、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劳务性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20%),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校外咨询专家的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5%)等。
第十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应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型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和学校科研经费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遵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根据所资助项目研究内容及基本科研业务费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列支,根据项目进度要求执行,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接受财务处统一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第五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期内,在年度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后报送科研部审核。对于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的项目,将按计划拨款;对于未完成原计划任务的项目将予以中止,暂停拨付后续经费,并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由所在二级单位按项目任务书有关考核指标进行审查,科研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结题验收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结题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到期未完成项目任务者可申请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一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校内及学校限项推荐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奖励,其间完成项目任务者可申请补充结题并解除限制。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二级单位应及时报告科研部,二级单位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继续执行该项目,经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变更项目负责人;否则,学校可终止项目,并视情况追回项目经费。
(一)项目负责人出国逾期不归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未完成项目任务因故调离学校的。
(三)因特殊原因项目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连续两年下拨项目经费执行缓慢的。对由于项目负责人的主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行和完成的,退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等情况进行监测,财务处、审计处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二级单位应加强本单位项目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时向科研部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总结及绩效考核年度报告。学校将根据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二级单位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后续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五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按规定统筹管理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学校对违背学术道德、违反本办法,以及违反国家、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科研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要求,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理工大学校内经费资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校政〔2022〕130号)中有关安徽理工大学青年基金项目类和专利转化培育项目类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2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