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校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妥善处理校内教职工争议。
教职工聘用工作中人事争议的处理,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修改)》(人社部发[2011]88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等;
教职工聘用工作中劳动争议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教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争议的处理,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等;
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争议的处理,依据《安徽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工作办法(修订)》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