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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建筑学院网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资料来源: 日期:2015年03月11日 13:26 浏览量: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学校、学院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保密委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产生、提供、制作上网信息的全院各单位。

第三条学院切实加强对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密工作制度,层层落实保密工作责任。明确上网信息保密审批主管领导为院党委书记,网络管理员及兼职保密员为院党委秘书。

第四条实行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的工作要求,执行“严格审查、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

(一)提供上网信息或上网公布信息,必须经过本单位的保密审核批准,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不得擅自上网公布信息,切实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二)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审批程序。上网信息涉及的工作内容由相应的学院分管领导初审,再由学院审批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对学院各单位接收的上级信息、文件材料等,特别是标有密级的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在网上公布。

第六条对上网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要报送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或校保密委办公室审定。在审定结果未获答复之前,不得上网。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子邮件和QQ等网络通讯方式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八条建立上网登记制度。学院网络管理员对上网信息的来源、内容、上网时间以及具体责任人等作详细记录,做到专人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发现网上有国家秘密信息泄露或可能泄露的情况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的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学院及时向校保密委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对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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