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开展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立“安徽理工大学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文明委”),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文明委是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全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文明和谐校园建设,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文明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领导、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校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保卫部、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文明委下设办公室,为文明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文明委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安排部署全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全校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组织、领导、规划和检查全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听取或接受文明委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汇报和情况报告;
(四)总结、推广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典型经验,表彰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议、命名、表彰学校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和和谐家庭等先进典型;审议、推荐上级表彰的精神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文明委全体委员会议由文明委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研究、部署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重大事项需要做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九条主任办公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文明委办公室的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在文明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开展调查研究,分析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文明委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组织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验的交流推广。
(四)负责文明委的文秘、会务工作。
(五)完成上级文明办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程由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