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5〕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成立研究生教学学督导组。
第二条 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在学校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 督导组组成
第三条 督导组由9~13人组成,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2年。由各学院进行推荐,经学校批准,校长颁发聘书。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研究生教育,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负责,为人正派,处事公正。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一般应为正高职称,具有研究生导师工作经历或研究生教学经历或管理工作经验的在职或退休人员。
3.退休人员,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在聘期内,教学督导组成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予以解聘。
第四章 督导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对研究生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和参考。
第七条 督导组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研究生教学计划安排进行随机听课,督导成员每人每周听课不少于5学时;
(二)检查全校研究生教学的教风、学风和教学质量,包括师生教学纪律、课堂教学、实验研究、考风考纪等环节的教学质量等;
(三)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及教学效果以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各培养学院的教学计划和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对各培养学院研究生选题报告、中期考核、毕业答辩会等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协助学校做好上级部门及学校对研究生的各项评估工作。
(七)可以根据公共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的开课内容及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教学检查及监督形式。
第八条 完成研究生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督导组每学期初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每月填写教学督导工作报告,每学期结束前,督导组就本学期督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条 各学院应积极支持、配合校督导组工作。各学院要相应成立院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成员酬金按1000元/人/月执行,全年按10个月计。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