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增强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责任感,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社会实践列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社会实践的原则和内容
第二条应广泛地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强化研究生实践教育环节,做到有计划、有规范、有考核,形成长效机制。积极与企事业单位、部队、地方政府等共同建立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建立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安排必要的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研究生要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以科研报告、技术开发和推广、挂职锻炼等形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三条社会实践内容可采用以下方式灵活进行:
(一)科技服务。通过开展人员培训、科技咨询、联合攻关等方式,帮助解决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可借助相关基地或研发平台开展新项目新产品研发、设备攻关等。
(二)挂职锻炼。选派博士研究生到地方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担任职务,进行锻炼,旨在提升研究生“服务基层、回报社会”的能力素养。
(三)志愿服务。博士研究生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和责任感面向社会提供无偿援助,主要包括支教、社区服务、助老助残等各种志愿活动。
(四)社会调研。围绕特定社会现象和热点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并运用专业知识以及分析方法,形成专业、详实的调查研究报告。
(五)其他各类校内外公益服务活动。
第三章 社会实践的要求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后的暑期进行,参加不少于4周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在第二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前,由导师指导制定实践计划,并填写《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计划表》,各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
第六条社会实践结束时应撰写实践报告,并填写《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总结报告》。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参加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服从导师的安排及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定期向导师汇报实践情况。培养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的管理工作,做好实践前的安全教育工作,并签订社会实践协议,采取切实措施,要购买实践期间的意外保险,保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博士研究生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 社会实践的考核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社会实践作为博士生培养的必修环节,考核方式为考查,成绩记为“通过”或“不通过”。各学院根据博士研究生的社会实践表现、工作态度和任务完成情况、产生的效益及个人实践总结等方面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上报研究生院。
第九条社会实践考核通过,计1学分,方可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须重新进行。
第五章 社会实践的免修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核实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申请免修社会实践。
(一)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博士研究生;
(二)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曾参加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考核合格者;
(三)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赴国(境)外交流学习3个月以上者;
(四)在攻读博士期间按有关规定申请自主创业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2016级博士研究生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