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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规拟新增四种情况大学生不得转学
2015-11-18 17:19(点击:)

人民网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贺迎春) 教育部日前在官网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情况,并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部属高校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与原规定相比,新规明确提出参加创业可折算成学分,新增四种情况大学生不得转学,学校给予学生处分除开除学籍以外,应设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

据了解,原规定是2005年9月1日起颁发施行的,已经实施逾十年。

参加创业可折算成学分

新规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社会实践等进行了支持。新增“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新增“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录取成绩的不得转学

新规对高校学生转学进行了更明确规定。新增“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跨学科门类的”等情形不得转学。

新规还对“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进行了单列。

除开除外,学生处分到期予以解除

新规对学生权益进行了充分保护。要求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规定新增“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设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

新规明确提出,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新规还对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要求。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新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新规重视高校学生的诚信教育。首次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诚信记录时效由学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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